近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省农机局《关于加强变型拖拉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40号),就加强变拖源头和路面动态管理、构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等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是严格变拖登记管理。准予符合《江苏省拖拉机变型运输机行业管理规范》(苏政办发[2002]30号)和《拖拉机登记规定》要求,已列入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且经过技术检验符合规定要求的变型拖拉机产品登记注册、核发牌证。对公告满5年的变拖产品,由省农机局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复查,并公布复查结果,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产品,方可办理准入登记。 二是严格变拖检验。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按照整机人工检验和自动检测的要求,对变拖进行严格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发给“专用检验标识”;对使用超过3年以上的变拖,实行一年双检制。对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变拖,农机部门公告注销牌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无牌无证”予以查处。 三是加强变拖驾驶人的培训、考试和教育。变拖驾驶培训机构,由省农机局审核后予以公告。变拖驾驶人的培训收费标准可参照当地低速载货汽车驾驶人收费标准执行。定期开展驾驶人教育,变拖所有人须在年检时签订安全责任状,每年参加农机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或培训不少于2次。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在《驾驶人安全日活动记录卡》上,并作为驾驶证审验和变拖定期检验的依据。 四是落实变拖交强险制度。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外金〔2008〕31号)执行。积极引导、鼓励投保机动车商业险。 五是实施变拖驾驶人记分管理。变拖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在《江苏省拖拉机驾驶人信息卡》上予以记录,并在10日内将记分情况抄告发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驾驶人做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的,还应将暂扣、吊销的驾驶证移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累计违法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发证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考试。 六是加快实施变拖报废和淘汰制度。变拖报废应参照低速载货汽车有关标准从严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实施报废管理办法,积极引导变拖报废工作。 |